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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19-06-25 22:57:51

导语  一、2019年1月1日起,符合《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5〕186号)规定的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由上年度企业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调整到50%。   二、2019年

  一、2019年1月1日起,符合《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5〕186号)规定的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由上年度企业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调整到50%。

 

  二、2019年1月1日起,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企业分流职工等的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2019年1月1日前期限的岗位补贴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符合《关于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169号)有关规定的企业职工,可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已享受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申请享受不同职业或同一职业更高等级的补贴。

 

  四、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具备相应职业培训能力的企业,可按照补贴性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条件及程序,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成为定点培训机构,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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