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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6-25 22:52:45

导语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为切实加强我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取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为切实加强我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我省价格评估机构市场行为,推动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发展,青海省价格认证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我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取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审批。明确自2016年2月3日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和“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底定”行政许可审批。

二、推行告知性备案制度。在开展业务前,按照属地化原则到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评估机构相关信息。已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资质证书的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省价格认证局备案。

三、建立信息报送公开机制。要求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价格评估机构备案情况上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价格评估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以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省级价格部门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推送至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布。

四、强化信用监管力度。要求规范价格评估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推进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进一步强化信用对价格评估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五、完善价格评估 行业 自律机制。要求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价格评估 行业 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并接受价格评估 行业 自律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促进有序竞争、推动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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