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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收费及储运收费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6-25 22:52:39

导语此次制定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收费及储运收费政策的背景国务院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668号令)对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

此次制定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收费及储运收费政策的背景

国务院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668号令)对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种第二类疫苗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的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接种耗材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为贯彻落实第668号国务院令以及国办发[2017]9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二类疫苗接种收费行为,在调查收集我区部分县(市区)卫生院(镇或社区服务)接种门诊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相关成本数据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参考外省做法,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我区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收费及储运收费试行政策。

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适用范围及接种单位对受种者收费标准

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适用范围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广西第二类疫苗招标采购平台采购的第二类疫苗及相关生物制品。疫苗接种单位提供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不得收费。接种第二类疫苗时,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按不得高于22元/剂次收取,该标准含预检、接种、耗材、观察等费用,不得另外收取预防接种挂号费。由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接种单位不得再收取疫苗储运费。

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制定和规定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规定采购第二类疫苗后,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时不得加价,但可收取储存、运输费(以下简称储运费)。储运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标准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储存、运输发生的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原则上不高于我区近3年第二类疫苗储存配送费用的最高水平,收费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同时抄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备查。

可以查询到第二类疫苗价格,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实行公示制度,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使用票据

为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我区已将疫苗纳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交易的原则实行网上集中采购;患者可以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www.gxyxzb.gov.cn )查询疫苗采购价格。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疫苗接种单位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 ,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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