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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政策解释

发布时间:2019-06-25 22:52:38

导语一、相关文件依据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2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

一、相关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2.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要纳入地方定价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立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该项工作在自治区编办明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后1个月内完成。

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30号):结合有关部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对相关中介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7﹞76号):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为82项。

二、主要内容

(二)明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制定方式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由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考虑服务质量、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相关收费标准。

(三)明确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收费的责任

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明确各 行业 主管部门及审批机关的责任

各审批机关应在行政审批窗口、门户网站等公示与本部门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设定依据。审批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人接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偿服务。

各 行业 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不断壮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主体;切实破除各种不公平限制性条件,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充分竞争。各 行业 协会应加强 行业 管理,强化 行业 自律,努力营造竞争公平、价格合理的市场环境。

(一)明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方式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定价为辅。本次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82项中介服务事项,其中79项实行市场调节价,3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文件链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桂价费〔20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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