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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土地要素供给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6-25 22:52:34

导语一、政策制定的背景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大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函〔2018〕7号)的总体要求,结合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协调工作组2018年3月6日召开的 研究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大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函〔2018〕7号)的总体要求,结合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协调工作组2018年3月6日召开的 研究 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文件会议的相关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起草了关于优化土地要素供给的若干措施。

二、政策制定的依据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认真 研究 了国家和自治区现行土地优惠政策,重点 研究 了近年来国家、自治区及关于“放管服”改革、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等方面的最新政策,并对标发达省份的政策支持情况,结合广西存量建设用地量大、土地利用效率低等突出问题,按照“以盘活存量土地为主,使用新增用地为辅”的原则,起草了关于土地要素保障的20条支持政策措施。

三、政策的主要创新点

(一)改革力度大,服务范围广。该文件涉及20条措施主要概括为: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创新土地供应政策,委托下放部分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该文有侧重,有创新,改革力度之大,服务范围之广,在全国属于领先水平。

本文吸收了部分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出台的部分供地政策和地价优惠政策内容。原因:部门文件对各市县人民政府约束性不强,各地实施的积极性不高,此次文件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有助于强化各市县人民政府的执行力,使各市人民政府更多的让利于企业,改善企业投资环境。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我区原执行自治区授权一般乡镇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重点乡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本次将所有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依据如下:1.《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 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在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 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 规划 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 的机关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 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 规划 和零散的农村村民建住宅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批次用地土地征收。本条创新主要是对标发达省份广东省的做法,试点将乡镇批次用地的土地征收审批权委托给设区市人民政府。即:在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 确定的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已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乡镇批次用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

(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审批权限下放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本条创新点在于原增减挂钩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在自治区,审批权下放后,可加快增减挂项目立项,激发各地开展增减挂项目的积极性,有利于低效土地的重新 规划 、整合;减少项目占用耕地,降低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

(五)实施建设用地报批审查“三级联审”机制属全国首创。为改进我区建设用地报批机制,落实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责任,提高审批效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推行了建设用地报批审查“三级联审”机制,实施一年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用地报件一次性通过率从不足20%增加到65%,用地批准量同比增长14%。2018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还将继续深化建设用地报批审查“三级联审”机制改革,进一步压实市县审查职责,通过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智慧审批”,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报批审查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报批时间成本。

(六)采取灵活的供地方式。本条创新点在于:一是参考我区在梧州进行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探索 研究 弹性出让年期供地、租赁方式供地的做法;二是参考《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提出的支持新产业用地政策;三是在梧州试点和国家对新产业用地支持政策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推广,扩大政策普惠范围,提出“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各类产业用地均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和“工业用地在取得弹性年期土地使用权期满时,企业可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并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按出让时点评估补缴延长年期的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新做法,对标广东及相邻省份,政策普惠范围和力度更大。

(七)扩大优惠地价项目范围。将可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70%执行的用地范围,扩大到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仓储物流项目。对标广东及相邻省份,地价优惠范围更大。

(八)创新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核销自治区指标制度是我区先行先试的计划管理办法,下一步在实施自治区指标核销制度基础上提出“鼓励各市探索实施市级指标核销制度”。意义在于提高计划指标的使用率,使具备报批条件的用地能够及时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有效防止一些不具备报批条件的项目长期霸占计划指标,导致指标使用率低下。

(九)优化审查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对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采取一次踏勘、一次论证的方式简化程序。

(十)大力支持旅游项目用地。参考《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中对深度贫困地区关于支持旅游用地的政策。建议将国家对深度贫困地区旅游用地的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区的旅游项目用地适用,大力支持旅游产业用地,提高区域发展动力。

(十一)进一步减、免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国家对一般工业项目用海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只能用于四类用海项目,广西能够突破的只有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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