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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选址核发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6-25 22:52:20

导语主要内容概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推动我省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工作,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

主要内容概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推动我省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工作,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选址核发工作的通知》。通知从提高认识、依法许可、规范初审和强化管理四个方面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了规定。

主要条文解读:

依法许可中,优化审批流程方面,要求选址意见书办理要件要齐备,办理流程要规范,不得随意增加前置条件,不得收费,并要求进一步梳理审批办理流程存在的问题,优化流程、压缩时限。

2.缩短审批时间方面,要求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要出具加盖公章的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受理时间和办结时间,明确办理时限。市、县城乡 规划 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压缩审批时限,加快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规范初审中,明确各级部门初审的项目范围:

1、由省城乡 规划 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县(市)和设区市城乡 规划 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城乡 规划 主管部门。

2、由设区市城乡 规划 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县(市)城乡 规划 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城乡 规划 主管部门。

3、同时对初审过程进行了详细要求,明确了 规划 主管部门的责任,减轻了建设单位的工作量。

政策亮点:

1、提高认识:选址工作是建设项目实施的首要环节,是执行城乡 规划 的关键所在。并从国家、省党政方针政策方面进行阐述。

2、明确时限: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要出具加盖公章的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受理时间和办结时间,明确办理时限。

3、明确范围:明确了由省城乡 规划 主管部门和设区市城乡 规划 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初审部门。

4、明确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城乡 规划 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工作责任。

5、统一申请表:全省统一使用修改后的《山西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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