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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下放职权事项的承接落实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6-25 22:52:18

导语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转型项目建设年工作部署,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要求,我厅围绕加快煤炭产业升级改造项目审批、建设、投产和要素保障,及时制定了《关于做好下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转型项目建设年工作部署,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要求,我厅围绕加快煤炭产业升级改造项目审批、建设、投产和要素保障,及时制定了《关于做好下放职权事项的承接落实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晋煤办发〔2017〕458号),确保全 行业 “转型项目建设年”工作取得实效。

一、主要内容概述

1、自2017年9月16日起,属地监管的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和属地监管的9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含洗选煤厂)设计、开工建设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2、承接单位要按程序及时调整更新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和廉政风险防控图,同时,依法清理相关配套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及要求,凡与下放行政职权事项不一致的内容,尽快 研究 修订或者废止。

3、承接单位要认真做好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承接工作,明确审批条件、程序、时限和要求,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审批标准统一,工作无缝衔接,承接落实到位。

4、承接单位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积极运用信息交流、信用评价、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切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同时,所承接事项不得再下放至县(市、区)。

二、主要条文解读

2015年,省煤炭厅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晋政发〔2015〕37号),取消了从业人员准入及用工管理验收、紧急避险系统验收,将矿井瓦斯涌出预测报告审批改由煤矿主体企业实施;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环保专篇、矿井瓦斯抽采设计并入项目初步设计中一并审批,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通风瓦斯抽采设施及防突专项验收、井下民爆物品库验收、档案验收并入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将企业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队招标、监理招标、质监注册、完成“四通一平”等开工准备工作,以及质量标准化验收、“六个标准”(即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管理标准、现代化矿井标准、建设标准、施工管理标准和安全质量标准)核查、生产要素公告纳入煤炭主管部门日常管理。

2016年,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6〕55号),取消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审和“三下”开采审批,将反顺序开采审批以及属地监管的年产9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联合试运转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修订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批;依据新修订实施的《煤矿安全规程》,停止实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含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鉴定)行政审批。

2015和2016两年,省煤炭厅共取消、下放、部分下放、全并、纳入日常管理的审批事项共25项,审批事项大幅精简,审批流程不断优化,审批效能显著提升,大大减轻了煤矿企业负担。

但是在属地监管的9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方面,联合试运转审批和竣工验收下放至了设区的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而与之相应的煤矿(含洗选煤厂)设计、开工建设审批未下放,未形成完整衔接的审批管理体系,不利于监管责任的有效落实。

三、政策亮点

在2016年已将属地监管的9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联合试运转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基础上,通过再下放相应的煤矿(含洗选煤厂)设计、开工建设审批,实现了审批职权的整体下放,进一步理顺了审批管理体制,确保监管责任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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