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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6-25 22:52:08

导语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 研究 同意,我们提出了青海省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贯彻落实意见。

一、主要内容

一是全面落实电网清费政策。省电力公司要按照我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864号)规定,做好电网清费工作,及时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二是进一步规范电网环节收费。一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二是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二、执行时间和要求

以上政策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省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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