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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25 22:51:14

导语  一、背景   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发〔2017〕1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通过开展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电力企业安全

  一、背景

 

  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发〔2017〕1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通过开展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北京市电网、发电企业。

 

  三、主要内容

 

  企业标准化建设程序包括企业自评及申请、评审单位评审、评审组织单位复核、电力 行业 管理部门公告、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

 

  1.申请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没有发生人员重伤、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及社会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3)未被列入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

 

  (4)标准化二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电力 行业 管理部门推荐,标准化三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园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推荐。

 

  2.评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初访,成立评审项目组,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评审,并在3个月内(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完成评审工作。

 

  3.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和评审报告的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抽查,并在20个工作日(不含整改时间)内组织完成现场复核。

 

  4.电力 行业 管理部门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审查合格结果和复核报告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需要进行现场核实及企业整改的时间除外)。对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于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5.对于经电力 行业 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公告后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6.电力 行业 管理部门应当规范和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比、通报和约谈等措施,强化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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