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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6-25 22:50:20

导语    一、政策依据    我省不属于天然林工程保护区范围,在我省实施的主要是天保工程区外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退耕还林、新一轮退耕还林等工程。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林业生态

   一、政策依据

 

   我省不属于天然林工程保护区范围,在我省实施的主要是天保工程区外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退耕还林、新一轮退耕还林等工程。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8〕66号),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我省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等方向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包括制定依据、资金性质、主管部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共4条,包括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等资金的使用要求。

 

   第三章资金分配,共4条,包括资金分配方式和补助标准。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按照停伐产量、天然有林地面积等因素分配,并适当向贫困县倾斜。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分配,即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25元,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分配,即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第四章资金下达,共2条,明确资金申报、下达的程序和要求。

 

   第五章资金管理监督,共5条,包括预算执行、资金支付、信息公开、绩效管理、管理和使用责任。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对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的监控,对照年初绩效目标,跟踪查找执行中资金使用管理的薄弱环节,及时弥补管理中的“漏洞”,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适时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实施相关奖惩措施。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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