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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6-25 22:49:02

导语   一、制定背景   2010年省委、省政府作出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来,全省已累计建成粮食生产功能区9131个,面积760 71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已成为我省稳粮保供的主阵地、核心区。但是,目前一

  一、制定背景

  2010年省委、省政府作出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来,全省已累计建成粮食生产功能区9131个,面积760.71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已成为我省稳粮保供的主阵地、核心区。但是,目前一些地方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后,出现了随意征占用、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水产等“非粮化”现象,且“非粮化”有扩大的态势。为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确保每年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了《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针对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问题,提出了6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一是切实加强 规划 衔接。切实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规划 与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 、城乡建设 规划 、主体功能区 规划 等 规划 的衔接,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地于法律法规和各类 规划 确定的不得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防止粮食生产功能区边建边占、建后被占。
 

  二是严格保持种粮属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严格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确保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房(不含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房,下同)、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活动。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立项实施多年生经济作物、水产养殖、林业等非粮食类政府投资扶持项目。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保护补偿资金。“非粮化”严重的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享受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生态补贴等政策。对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比例高、种粮保护措施不到位的县(市、区),省将酌情扣减下年度的粮食生产扶持资金。
 

  三是加大种粮支持力度。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流转耕地50亩以上、期限3年以上且每年种植稻麦等粮食作物一季以上的粮食规模经营主体,要加大政策扶持和种粮保护补偿力度。继续统筹水稻生态补贴、水稻产业提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保护补偿、粮食绿色高产创建、病虫害统防统治等项目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订单要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县(市、区)政府要优先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指标,支持水稻育秧、谷物烘干和农机综合服务等设施建设。
 

  四是实行严格审核制度。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列入限制建设区或者禁止建设区,除农业设施用地外,征(占)用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原则上不予审批。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征(占)用粮食生产功能区,涉及面积300亩以下的,占补调整方案须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涉及面积超过300亩的,占补调整方案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政府审核。
 

  五是加大保护执法力度。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一经发现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毁坏种植条件的,及时向当地行政执法部门(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未整合到当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则是指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理。
 

  六是落实种粮保护责任。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保护负总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管护和种粮保护责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要履行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保护义务,督促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利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耕地,多种粮、种好粮。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统计调查制度。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新出现大面积(占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20%以上)“非粮化”现象,一经查实,省将对所在县(市、区)新农村建设、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和粮食生产先进评选实行“一票否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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