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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津区公布露天矿山附属设施和高陡边坡安全专项整治清单

发布时间:2019-06-25 22:47:47

导语(一)露天矿山附属设施专项整治。 1.设有料仓的工业场地,周边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警戒线,料仓要有可靠的防雨设施;在料仓外设置可靠的安全救护桩或配备可行的救护设施,料仓下部行车位置应有

(一)露天矿山附属设施专项整治。

 

1.设有料仓的工业场地,周边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警戒线,料仓要有可靠的防雨设施;在料仓外设置可靠的安全救护桩或配备可行的救护设施,料仓下部行车位置应有安全警示标志,防止车辆在运行过程中撞击料仓;配备疏通料仓放料口的工具,人员疏通时必须制定严密的安全措施;控制料场堆料高度,严防堆料坍塌,严禁人工取料。

 

2.非煤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构)筑物,不得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和爆破等危险影响区范围内,并按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3.非煤矿山企业的地面工业建(构)筑物,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凡有人员通过或工作的地点,建筑物均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安全进出标识,并保持畅通。

 

4.非煤矿山企业附属设施的重要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要根据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同意,不得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5.非煤矿山的设备、设施和器材,不得任意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同意不得任意拆除。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必须设防护罩或栅栏。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6.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要作好记录,并由责任人签字。

 

7.非煤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需离地面1.2米以上的操作设备,要设置固定式检修平台。有跌落危险的平台、通道、过道等,必须设置护栏或扶手,并有足够的照明。栏杆的设置符合相关的规定(高度不小于1.2m)。通道、斜梯的宽度不宜小于0.8m,直梯宽度不宜小于0.6m。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45°;不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60°。天桥、通道、斜梯踏板和平台,应采取防滑措施,或用防滑钢板、格栅板制作。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1.2米高处作业时,必须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


8.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和设施,并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联系。通往厂房、库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消防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5m,尽头式消防通道应根据所选消防车型设置回车场或回车道。

 

(二)露天矿山高陡边坡专项整治。

 

1.台阶式开采不规范。主要有:台阶高度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或超过设计规定;工作平台宽度小于设计规定。

 

2.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开采不规范。主要有:分层开采的总高度超过60米或分层高度超过20米;凿岩平台宽度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工作边坡角不符合设计要求。

 

3.最终边坡没有按设计要求留设,高陡危险边坡没有落实安全监测监控措施,危及下部作业人员安全。

 

4.道路坡度过陡,临崖、临水高落差地段没有防护挡墙,长下坡路段没有紧急避险设施。

 

5.破碎系统设备设施存在的隐患。主要有:设备转动部分没有安装防护设施;破碎机卸料口无车挡;“一破龙口”没有安装防护设施;登高作业平台没有设置护栏。

 

6.矿山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无保护接地。

 

7.矿山图纸不全、图纸造假、图实不符。

 

8.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对工人开展安全生产应知、应会培训教育。

 

9.职工宿舍、办公楼及其它重要设施受到洪水、泥石流、采空区安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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