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099-707
当前位置:

解读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

发布时间:2019-06-25 22:47:12

导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建立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建立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购置产品,按照本规程实施核验。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农机购置者申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对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审核检验。 

   

  第四条  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对机具进行形式审核,产销企业对产品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核验工作,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核验工作。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  产品核验岗位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应分置,岗位工作独立进行。

 

  第二章 产品核验

 

  第八条  核验由农机购置者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明;

 

  (二)购置者购置的产品;

 

  (三)购置产品的发票;

 

  (四)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核验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察看。察看购置者、购置产品、购置发票;

 

  (二)审核。审核购置者出示的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的合规性完整性、一致性和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检验。检验购置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出厂编号)、购置发票的相互一致性和完整性;

 

  (四)采录。通过笔录、拍照或拓印等方式采录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出厂编号)等产品信息,并通过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等方式采录购置产品的现实情况。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置者、购置产品、购置发票在核验时俱全;

 

  (二)购置者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合格、完整、一致;

 

  (三)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置发票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购置数量等符合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购置时间在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时限内。

 

  第十一条  核验产品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 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见和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  补贴确认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确认补贴:

 

  (一)核验的产品信息与《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产品信息相符合;

 

  (二)核验的产品购置时间符合我市相关规定;

 

  (三)核验人员在核验单上签署核验意见,并有核验人员共同签名和注明核验日期;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和购置数量,符合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经公示,无异议。

 

  第十四条  确认补贴的,应当具有下列审核、审批意见:

 

  (一)核验人员共同在核验单上签署意见;

 

  (二)辅助系统管理人员对核验信息无异议并通过辅助系统录入;

 

  (三)农机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购置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购置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图像照片或拓印件;

 

  (四)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的照片;

 

  (五)核验单;

 

  (六)补贴资金申请表;

 

  (七)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内容由智汇中经(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真实提供,智汇中经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扶持资金申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商业计划书立项申请书安全评估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业务咨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