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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安徽省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6-25 22:47:04

导语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结合我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际,以及省发展改革委2017年出台的《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实施过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结合我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际,以及省发展改革委2017年出台的《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我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二、主要内容 

 

一是突出公开重点。《实施意见》将信息公开领域由国家要求的6个扩展到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设备采购等7个领域。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各领域信息公开的牵头推进单位、重点内容和责任主体。 

 

二是明确公开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信息等由管理或实施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 

 

三是拓宽公开渠道。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为枢纽,加快构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为企业和社会公众获取信息提供便利;各类信用信息应当及时交互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依托“信用安徽”网站及时予以公开。 

 

四是强化公开时效。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原则上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受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五是细化公开目录。通过《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安徽省住房保障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详细列明各领域信息类别、信息内容、公开属性及公开主体,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类信息依法及时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狠抓任务落实。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是强化技术支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要推进省有关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加快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指导各地加快完善市县一体化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功能,推进有关系统互联互通,打造集信息公开、交易办理、进度查询、业务咨询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四是做好评估考核。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并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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