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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推煤炭库存制 剑指囤积惜售哄抬价格

发布时间:2019-06-26 10:15:13

导语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进一步健全国家储备制度和建立推动煤炭 行业 长期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

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进一步健全国家储备制度和建立推动煤炭 行业 长期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改委指出,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材料,保持合理库存是实现煤炭稳定供应、避免价格大幅波动的有力保障。完善和健全库存制度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客观要求,是保证煤炭稳定供应的现实需要,是促进煤炭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的有力措施。当煤炭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时,通过设立最低库存,引导煤炭产供需各方多存煤,有利于促进供需平衡;当煤炭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时,通过设立最高库存,有利于防止产供需各方特别是中间环节囤积惜售,加剧市场失衡,造成价格剧烈波动。进一步发挥好库存的蓄水池和调节器作用,有利于促进煤炭价格稳定在合理区间。

考核办法指出,建立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执行情况“红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制度,定期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各地可根据每年考核结果,结合地方实际,对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执行较好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纳入“红名单”;一年内企业库存考核三次及以上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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