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16日联合出台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交易、登记的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限售管理。
根据规定,2007年5月1日后,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5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此外,2007年5月1日前,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2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本内容由智汇中经(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真实提供,智汇中经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节能评估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建议书、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商业计划书、
立项申请书、
安全评估报告、
项目实施方案等业务咨询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