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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国际级软件名城创建 助推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9-01-30 13:54:18

导语一、本政策中所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包括:软件产品、信息技术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以及人工智能、区块链、虚拟现实(增强现实 混合现实)、量子计算等涉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领域的产业。二、每年统筹安排一

一、本政策中所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包括:软件产品、信息技术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以及人工智能、区块链、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量子计算等涉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领域的产业。

 
二、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国际级软件名城创建和推动数字经济发展,重点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技术研发、应用推广、重大活动等。
 
三、支持企业自主研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研发投入在300—1000(含)万元且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8%—10%(含)的,给予实际研发投入15%—20%的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软件研发投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按其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部分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
 
四、支持协同创新。龙头骨干企业以产业联盟(平台)等形式牵头组织实施重大软件产品创新研发、应用技术研究和推广的,对产业联盟(平台),按其软硬件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其中单个参与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在城市大脑、智能网联汽车、5G产业链、金融科技、量子计算等领域取得重大进展的产业创新平台,实际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软硬件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每个平台最高补助500万元。
 
五、支持软件产品应用和服务。本市使用单位首次采购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自主研发、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软件产品(软件服务)及解决方案的,按该使用单位采购软件产品(软件服务)及解决方案的价格,给予最高30%的风险补偿资金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六、支持首台套研发应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领域成套装备总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属于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分别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40%和20%,给予生产企业最高200万元的补助;成套装备总价值在500万元以下,单台设备价值在200万元以下,属于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分别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20%和10%,给予生产企业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七、支持工业技术软件化。鼓励面向特定行业、场景的工业APP开发应用,企业开发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互联网APP培育工程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信软〔2018〕79号)要求的基础共性工业APP、行业通用工业APP、企业专用工业APP,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30%的资金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大力推进企业上云,鼓励云服务商、信息工程服务企业推广应用云服务,云服务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25%的资金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八、支持标准制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主导制定完成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45万元、30万元、15万元和7.5万元的补助;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制定的,每项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5.5万元和15万元的补助。
 
九、支持开放合作。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建立研发中心、分支机构的,给予一定补助。支持以设立分校、联合办学、成立联合实验室、重大项目合作落地等多样化形式,加强国际间技术交流与合作。政府主办、企业承办的专业性强、影响力大的国际级、国家级高规格展会,根据实际成效给予展会承办单位一定补助。
 
十、对产业带动明显、提质增效急需的特别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十一、本政策所涉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及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推动数字经济及未来产业发展的法人单位,均可按“不重复”的原则申请享受本政策。前发文件与本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政策自2018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由市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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