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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开展2018年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6 10:26:13

导语内农牧产发〔2018〕84号有关盟市农牧业局:为贯彻中央和自治区1号文件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农牧业高质量发展10大行动计划,促进农牧业产业化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印发

内农牧产发〔2018〕84号  
 
有关盟市农牧业局:
 
为贯彻中央和自治区1号文件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农牧业高质量发展10大行动计划,促进农牧业产业化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内财农〔2013〕873号),我厅决定开展2018年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申报工作,请有关盟市根据项目分配原则、支持范围、方向、重点环节和资金计划,按照项目个数1:1.5比例(每个盟市项目个数不超过5个)择优推荐2018年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分配原则
 
(一)资金适度集中分配,向贫困旗县申报项目倾斜;
 
(二)兼顾“六大”产业,突出肉牛及当地主导产业;
 
(三)聚焦10大行动,突出品牌、创新和三产融合;
 
(四)扶优扶精扶特扶安,突出与农牧民利益联结。
 
二、项目支持范围、重点环节、支持方式及监督管理
 
(一)农牧业产业化资金用于支持国家级、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主要指标已达到自治区级标准的其它龙头企业。重点扶持农畜产品加工、基地、休闲农牧业、服务业及输出平台建设等关键环节的贷款贴息及固定资产投资贴息和补助。
 
(二)鼓励引导企业升级转型、创新、融合发展,重点支持龙头企业产能扩张、技术改造、创新研发、品牌建设、质量追溯体系、产品销售平台、交易平台(中心)等环节。
 
(三)兼顾“六大”产业,突出扶持肉牛等当地主导、特色产业,向贫困地区和利益联结紧密的龙头企业倾斜。贫困旗县扶贫项目申报标准适当降低,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项目(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有不良诚信记录被列入监管黑名单、有质量处罚的企业和上市公司(不包括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不在此次项目申报范围。
 
(五)以投资付款发票(发票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和实地考察为依据,项目原则上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扶持。支持方式分为财政贴息和财政补助,优先扶持贴息项目。
 
(六)项目监督管理主要依据内财农〔2013〕873号和内农发[2016]91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年度验收方案,确定资金是否分批拨付;先建后补项目商财政部门可省略招投标、执行合同等手续。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票据和2017年1至12月经营运行情况及相关经济指标(2017年12月末数据)。
 
(二)当地旗县(区)农牧业局提出具体推荐意见,并给出推荐权重分数(满分100分),签字盖章。
 
(三)盟市农牧业局进行实地考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各项指标来自企业真实财务账目,并和原件一致,对所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项目申报书中签字盖章,并给出权重分数(满分100分)。各盟市要严格按照项目个数1:1.5比例控制上报项目数量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保证项目质量。
 
(四)盟市上报项目后,农牧业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复核,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项目评审。综合旗县、盟市推荐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等因素,确定拟扶持项目,经自治区农牧业厅党组研究和项目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各地组织实施。
 
四、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和票据(模糊不清视为无效)
 
(一)项目申报表、投入发票、2017年银行流水及按月汇总表、12月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简要项目文本及相关附件(包括:项目建设期、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投资情况和资金筹措、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新增生产加工营销能力、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
 
(四)2016和2017两年银行贷款合同、拨款单据,2017年利息单据复印件及利息汇总表;
 
(五)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17年财务审计报告;
 
(六)自治区行政部门以上级别奖励、获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和“三品一标”认证等的证明材料;
 
(七)盟市农牧业局报送2017年度产业化项目验收备案报告(含资金拨付凭据)和2018年申报文件、项目申报汇总表。
 
五、有关要求
 
(一)各盟市、旗县农牧业局要认真检查和审核把关,并严格按照“关于下发《内蒙古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农发〔2016〕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内财农〔2013〕873号)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各盟市农牧业局要对2017年自治区下达的产业化资金拨付到位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与2018年产业化资金申报材料一并如实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作为2018年能否再支持的参考依据。
 
(三)请各盟市农牧业局于2018年4月25日前将申报文件连同申报表和申报汇总表等材料正式行文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农牧业产业化处。要求纸质材料(2份)和EXCEL格式电子版本同时上报(项目申报表电子版单独统一打包发送)。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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