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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02-12 09:36:43

导语1 4 项目建设的背景与必要性1 4 1 项目建设背景随着汽车像潮水般涌入家庭,汽车保险与普通老百姓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汽车保险牵涉面广,条款复杂,汽车损失评估无法可依。查勘与定损是保险理赔中最重要的环节,而

1.4 项目建设的背景与必要性
1.4.1 项目建设背景
随着汽车像潮水般涌入家庭,汽车保险与普通老百姓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汽车保险牵涉面广,条款复杂,汽车损失评估无法可依。查勘与定损是保险理赔中最重要的环节,而保险公估人恰是这最重要环节的实施者。发展保险公估是强化我国国民保险意识,提高保险深度的最好办法。只有保险市场有了一支健康的强大的保险公估人队伍,保险人才不惜赔滥赔,保险市场才可能健康,我国国民的保险意识和保险深度才有可能与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当前,我国保险业开始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保险发展模式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保险公估日益成为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估业的发展是我国保险市场改革开放的成果之一,也是我国同国际保险市场接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保险公估的职能和影响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但由于我国保险公估公司大多规模过小、与保险公司对话的实力较弱、专业人才缺乏、业务水平低下、业务来源渠道不畅、国内保险公估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社会公众对保险公估业缺乏了解和国外成熟保险公估人的竞争等因素的存在,严重地影响和阻碍了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健康发展。面对入世后难得的市场机遇和国内保险市场开放后带来的挑战,逐步探索和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保险公估人的发展环境和制度模式,有利于我国保险公估市场走向成熟,走向国际化,使我国保险公估业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
1.4.2 项目建设必要性
保险公估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保险公估不仅可以减少赔偿纠纷,更好地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保险公估业的存在是市场发展的需要、保险业发展的需要、政府职能转型的需要,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保险公估作用:
保险公估的存在是市场发展的需要、保险业发展的需要、政府职能转型的需要,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作为一个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保险公估人的职能主要是受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委托,收取合理的费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通过检验、鉴定、评估、理算等程序,对保险标的进行合理、公正、科学的证明,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作用如下:
(1)保证保险当事各方的合法利益。保险公估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从而保证各方的利益在公平的结果下不受损失。
(2)保险公估人客观公正的立场,容易被保险双方当事人认可,从而可以减少理赔纠纷,防止无休止的僵持或述诸法律,实现尽快赔付,恢复生产生活。
(3)促进保险企业组织变革,提高经营绩效。保险企业将一部分费事费力且易造成品牌损失的理赔工作交由保险公估人完成,既可以降低人力资源等经营成本,还有助于专注发展公司核心能力、提高效率,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保险公估的出现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保险公司理赔事务的日益增加和复杂化产生了专业性的需求,为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保险公估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保险公估意义:
保险公估作为一个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保险公估人的职能主要是受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委托,收取合理的费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通过检验、鉴定、评估、理算等程序,对保险标的进行合理、公正、科学的证明。
(1)发展保险公估业是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供给主体的增加,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在运作初期南于成本的约束,不可能自给自足地配备人员。在保险公估人存在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能利用这项制度,建立新型内部经营机制,提高保险服务质量,降低经营成本。
(2)发展保险公估业是促进保险理赔规范化的需要。
保险理赔是保险实现其经济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它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由保险公估人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能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保险事故的原因、责任、损失程度等进行客观的勘定、评估、测算,容易被保险双方当事人认可,从而尽快赔付,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3)可以促进保险企业深化内部改革,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将一部分理赔工作从保险公司剥离出来,交由保险公估人去完成,既可以降低保险经营成本,还有助于改进服务,提高效率,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4)可以满足再保险业发展的需求,降低再保险经营风险。
在再保险活动中,一旦原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再保险人需及时了解有关情况,以便明确自己应承担的责任。通常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联系较为松散,异地查勘、定损、理赔十分不便,而且成本往往很高。对原保险人提供的损失报告原因涉及责任分担问题,往往也会心存疑虑。这时,身份独立的保险公估人出面协调再保险各方的利益关系,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5)保险公估业已经成为国际惯例。
在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保险公估人处理的赔案占整个保险公司赔案的比例高达80%以上。保险公估人介人大额理赔案件在英国、德国、美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已成惯例。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市场也将对外逐步开放,中国保险企业要想在国际国内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就必须按国际惯例办事,迫切需要保险公估人的配套服务。
1.5 项目投资概况
项目总投资70万元,其中建设资产投资46万元,筹备期利息0万元,流动资金24万元,项目所需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
项目投入运营后可年实现运营收入150.00万元,运营期年平均运营收入144.00万元,年平均利润总额达33.28万元,年平均净利润达24.96万元,年平均上缴税金33.20万元(平均增值税税金22.62万元,平均营业税税金及附加2.26万元;平均所得税8.32万元),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为36.35%,项目投资利润率达47.54%,项目所得税后项目静态收回期3.20年,动态回收期3.77年。(折现率10%,不含筹备期)。
1.6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依据
进行本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
1、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部门与地区规划,经济建设的指导方针、任务、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以及国家和地方法规等。
2、由国家批准的资源报告,区域规划和工业基地规划等。
3、地方政策法规以及当地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基础资料。
4、有关国家、地区和行业的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法令、法规、标准定额资料等。
5、由国家颁布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经济评价的有关规定。
6、各种市场信息的市场调研报告。
7、项目承建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和关联单位资料。
第二章 市场分析
2.1 保险公估行业发展概况

2.1.1 保险公估概述
保险公估人是指受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等业务,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机构。保险公估人是保险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独立,公正、公平的身份介入保险市场,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准确实施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利益的重要保证。
保险公估人具有以下特点:
1、保险公估人结果的经济性。一方面,保险人需要公估人的服务来降低理赔成本,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公估人通过合理理赔,维护了被保险人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推进了被保企业的发展,最终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能力。
2、保险公估人专业的技术性。由于保险公估人的市场定位是向众多保险人甚至被保险人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因此,当公估人面对更多不同类型保险理赔、评估等业务时,要求拥有不同专业背景又熟悉保险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作为理赔人员,从而使其理赔技术有可能较单个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更加熟练,经验更加丰富。
3、保险公估人资格的严格性。保险公估人除应具有保险、经济、金融、财会、法律等专业知识外,还必须从事过理工类专业技术业务。同时,作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通过保险公估资格考试,获得《保险公估从业资格证书》,才能持证上岗。
4、保险公估人地位的超然性。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市场中介人之一,相对保险当事人而言地位超然,较易被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被保险人接受,是减少理赔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磨擦的润滑剂。但保险公估人毕竟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中介组织,其超然性是相对的和有限的。它与同属中介人的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作用有很大不同。
2.1.2 国内外保险公估业的相关情况
保险公估人制度,是伴随着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应运而生的。起初,估测损失数额的工作由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完成,但由于保险公司过分依赖员工,导致常出现串谋及诈骗事件。1800年,大多数的火灾保险办事处都任命独立的“估价人”作为其代理人。此后,雇佣独立公估人成为一种习惯做法,被接收下来。1961年,英国特许公估师字会成立,标志着英国公估人制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随着英国公估人制度的发展,欧洲、美洲、澳洲、东南亚等地区均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公估行业。尤其是在欧、美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公估人早已异军突起,为保险业的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在旧中国,我国也曾成立了几家保险公估行,如: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上海的“益中公证行”、“联合保险公证事务所”、“中国公证行”,天津的“永年·公估行”,但终因战乱而被迫停止了业务经营。
一般而言,一项新事物、新行业从诞生、起步到发展,总是要经历一段跌跌撞撞的过程,我们同样不能企求我国的保险公估业一帆风顺地发展,事实也正是如此。如果我们将成立于1990年的内蒙古自治区“保险理赔公估技术服务中心”视为改革开放后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开始,那么,我国保险公估业已经走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历程。近年来我国保险公估人发展呈加速之势,2001年国内注册的保险公估公司有26家,到2012年末,我国保险公估人猛增到325家,估损金额265.61亿;截至2013年底,中国共有保险公估机构320家,从业人员近5万人。2013年,估损金额329.6亿,业务收入19.4亿元。
当前我国的保险公估主体无论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远远不能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求。与其他保险中介人相比,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存在着严重的“市场缺位”,这种发展滞后的状况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WTO的需要。
2.1.3 保险公估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它以鲜明的个性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一起构成了保险中介市场的三驾马车,共同推动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公估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公估人制度是合理理赔的重要基础。要合理理赔,首先必须要认真、准确地定损。我们知道,由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且受知识面和专业性的制约,对保险标的的定损难免出现偏差和错误。定损出现错误,理赔就无法合理。保险公司又不可能配备各类专门的理赔技术人员,而保险公估人员是经过专业考试合格的高素质人才,熟悉各种标的性能,专门从事鉴定、检验、定损、理算工作,既具有专业理论基础,还可在长期的实际工作中积累大量的工作经验。这样,公估人无论从知识结构还是从专业性方面,都比保险公司处理定损具有独特的优势。公估人作出的估损报告相对比保险公司的定损而言,可能会更及时、合理、准确,便于保险公司合理实施理赔。
2、保险公估人制度是维护保险双方利益的重要保证。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由于保险合同订约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承保或理赔阶段,以及在危险防范和控制方面,都存在违背这一原则的可能。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保险业是一个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标的检验、鉴定、估损、理算,被保险人通常不熟悉,在查勘、定损的问题上,如果纯粹由保险人说了算,被保险人难免不服,有时甚至引起纠纷和诉讼。事实上,限于保险公司人力、条件、技术力量,查勘定损时难免出现差错失误,这样对保险合同双方都不利。而由地位超然,熟悉保险业务的保险公估人实施和参与估损,就可以避免上述现象,从而维护双方利益。也只有通过公估人,站在第三者公正的立场上实事求是,作出客观公正的公估,才能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3、建立保险公估人制度是保险公司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要提高经济效益,必须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成本。近几年,保险发展速度非常迅速,分散性业务的比重愈来愈重。如果保险查勘定损工作仍依赖于自身来完成,无疑将需要更多的理赔人员,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这将造成经济上的不合算,成本的提高。而委托公估机构查勘定损,保险公司只需支付少量公估费用,就能解决问题,从而,节约了费用,降低了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同时,从我国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考虑,正确认识和处理展业、承保、理赔之间的关系,从而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经营效益,也势在必行。据保守数字估计,保险公司人均费用分摊(含工资、福利)高达10万元,内部人员的安排基本是展业,理赔人员各占50%。保险员工按10万人计算,如果能将5万理赔人员的工作分流,转移给公估中介机构,则一年可节省50亿元,经营效益将得到明显提高。因此,保险公司也应意识到逐步从部分理赔领域退出,大力抓好自己的核心工作,搞好保险资金的运用,履行保险补偿职能,真正有效地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4、实行保险公估人制度是缓解保险双方矛盾,杜绝腐败的重要手段。一般来说,被保险人由于出险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赔偿的心理比较迫切,提出的索赔金额往往偏高,加之,保险人易受自身利益驱动,保险双方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轻则调解,重则诉诸法律。在实际工作中,一旦“对薄公堂”,不论官司胜败,保险公司永远是“输家”。因为,既使官司胜诉,也会“赢了官司丢了业务”,而且还会在公众心目中留下“保险公司与保户打官司”的不良印象,影响保险公司的形象和声誉,最终影响保险公司的展业和发展,保险公估人作为中介人,只以“裁判”的身份出现,自己不当“球员”,他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等距离关系。因此,保险公估人作出的鉴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都易接受,避免了保险双方的矛盾,从而为“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进行理赔创造了条件。
保险公司的人情赔付、通融赔付、以赔谋私、损公肥私等腐败现象,尽管各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管理机制、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但一直禁而不止。说明管理机制、制度和措施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治本”。要彻底杜绝保险腐败,必须从保险体制上着手解决,将理赔定损工作转移分流给保险公估人,做到“定损”、“赔偿”分离,使保险公司“一条龙”的工作方式变为“三足鼎立”相互制约的工作模式,使理赔工作规范化,公正化,透明化。只有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才能彻底杜绝腐败。
2.2 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保险公估业历史短,公估机构规模小,发展快,保险公估市场的需求与供给矛盾突出
从世界范围看,保险公估业发展迄今已有300多年的历史,而中国当代的保险公估业实际上是近几年才逐步形成的。目前,我国的保险公估机构已有几百家,发展非常迅速,虽然保险公估行业在数量上有了增加,但在质量上却没能很好地提高。在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未能完全理解保险公估机构进行承保公估或理赔公估的习惯性做法和制度性安排的情况下,大量保险公估公司的存在会造成恶性竞争,各保险公估机构面临着生死存亡的挑战。在市场经济中,生存是第一位,各保险公估公司为了争市场、抢业务势必压低收费价格,不顾公正立场迁就客户,如不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引导、监管,必然会影响公估服务质量,损害保险公估人的职业形象,从而阻碍保险公估业的健康发展。
1)市场供应主体不多,缺乏有效竞争。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可供保险公估人选择的保险金人主体不多,迄今为止全国仅有50多家保险公司,供投保人和保险公估人选择的保险公司依然太少。而且,目前对保险人的理赔尚无统一的评价标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同时,国内几乎所有保险公司基本采用“一条龙”的服务方式。即从展业、承保到防灾、定损、理赔、追偿等都由保险公司经营,保险公司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既当裁判又当球员”的双重角色。所以,在观念上,保险公司对保险公估人既不支持又不理解,有的持自身实力雄厚,不愿与其打交道,有的甚至在业务上设置障碍,“抢饭吃”。在利益上,保险公估公司出现以前,保险公司大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网络,而现在保险公估公司的介入,并不能明显节约它们的成本,反而在很多时候成为竞争对手。于是,保险公司留给保险公估公司的空间很小,一般保险理赔的业务不会交给保险公估公司去做,只有当保险公司无力做(技术实力不够)或不好插手(关系到政府)的理赔案才会找保险公估公司。更何况目前保险人主体太少,要打破这种格局可能性不大,这就决定了保险公估人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
2)保险公估人自身的弱势。资本金过少,全国大多数公估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200多万元,超过500万元的很少,这与保险经纪公司“入门”条件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相比,显得太弱了。另一方面,目前全国取得保险代理资格的人数有近100万人,保险经纪人数也近5000人,而保险公估人则不足1000人。虽然保险公估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比较高,但在报考资格的学历要求上限制了其发展。保险代理人报考资格是高中,保险经纪人报考资格是大专,而保险公估则要求本科。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经验不够丰富,技术力量薄弱等,绝大多数保险公估公司开业时间短,市场开拓能力不强,管理不够到位。这些都使保险公估人的发展举步维艰。
3)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素质以及合格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数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首先,保险公估业务性质要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包括保险、法律、会计等专业知识;同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还必须掌握损失对象的专业知识,如工程、建筑、医药、电子电器及其价格等;最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还必须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这要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有广博的知识。然而,现有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中此种通才寥寥无几。一位保险公司理赔部经理的话入木三分:“实际是我们在替公估公司培养人才。”其次,我国的保险也正处于从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方式的转变过程中,保险公司从“重业务拓展,重分支机构设置”转向“重降低成本,重经济效益”。因此,在保险理赔环节中,保险公司越来越多地借助于保险公估公司,以期望在减少理赔成本的同时,也减少纠纷,最终维护与被保险人的良好关系。1980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务量以年均30%以上的速度增长,与此同时,保险理赔案件也迅速增加,但是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保险业务量的增长。
2、我国保险公估业的职能和影响正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可,但宣传力度不够,还有待提高
社会经济生活中到处充满了矛盾,利益主体因其所处地位和本身利益的不同以及信息的不对称,对相同的事件往往有着不同的意见和看法,由此产生的矛盾和摩擦会影响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险关系是公估人和承保人通过要约、承诺、签订合同等一系列环节确立的,其涉及的法律范畴有保险法、经济法、合同法等多种法律。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经济合同条款的解释应贯彻有利于非起草方的原则,而保险条款的合同解释是由保险人作出,查勘、定损、理赔等仍由保险人负责或双方约定,没有第三者的公证就很难保证保险合同主体的权益不受侵害,或产生纠纷。保险公估人的介入就可大大减少这种侵害和纠纷。
当前存在的一个不争事实就是,我国公民的保险意识普遍不高,对保险需求的层次较低,公众对保险服务的信任度原本也不高,这就决定了我国广大的投保人对保险公估的需求十分有限。保险公估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对保险公估的认同度较低。近几年,同样是保险中介组织,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的宣传力度就很强,社会认可度也越来越高。当然,保险代理靠全国100多万代理人宣传,保险经纪靠的是雄厚的资本实力和重大的项目引入瞩目。但对于保险公估而言,不仅社会公众了解较少,就是保险从业人员也很少接触,这就增加了保险公估业务发展的难度。同时,我国的投保人对保险知识和保险条款知之甚少,对公估人的作用和收费方式都不甚清楚,不能有全面的理解保险公估的重要性和充分地应用保险公估服务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3、我国保险公估业数据信息薄弱,人才匮乏,业务面窄,相关的政策、法规还不尽完善
保险公估的竞争是技术与经验的竞争,目前国内的公估公司由于起步晚、规模小、都面临数据、信息、资料缺乏和管理薄弱的情况,使得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目前从事的大多数公估业务主要是技术含量较低,险种交单一的理赔业务我国保险市场中如航空航天、石油勘探、地铁、核电站、远洋船队等价值大、技术含量高的保险物和营业中断险、利损险、责任险、船舶险等较为复杂的险种公估基本上是有国外的保险公估人承揽。
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带来了新技术的发展,同时也为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课题。现在各大保险公司在理赔的过程中遇到的高技术含量的案例愈来愈多,保险理赔日益成为融合保险知识和各种专业知识的混合性工作,因此,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虽然我国每年举办两次保险公关人员从业资格证考试,取得资格的人也很多,但是获得国际认证的公估师资格的却是凤毛麟角。
1)人才瓶颈。由于历史的原因,大多数保险公估公司处于起步阶段,即使那些已经营了若干年的企业,也存在着严重的人才危机。这与中国保险自80年代以来特殊的经营形式,中国保险企业特有的大而全的经营形态,导致了保险公司的功能过于完备,也使保险人才必须进入保险公司才有机会施展才华。因此造成了目前保险专业人才,包括理赔人才集中于保险公司的现状,而相对于保险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工作岗位的稳定性、收益水平和发展机会都无法与之相比,除非许以高级职位和丰厚待遇以及发展机会,对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无法产生吸引力,而高薪和发展机会,恰恰是保险公估公司所无法提供的。 
2)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够专业。从社会上看,虽然每年有相当数量的人能够通过保监会组织的资格考试,但由于公估行业的特殊和高度依赖经验的职业特征。能够通过考试并不等于能够熟练操作,因此,许多通过考试的新手并不能够很快掌握应有的技能,另外,由于保险公估业在中国诞生的历史比较短,且经营并不顺利,多没有成熟的培训机制,加之业务力量不大,缺乏数据的经验的积累,新人的锻炼机会不多。因此也没有能够从本行业培养出足够的专业人员。市场要求保险公估人不但应当具备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必须具备其他相关知识。在保险事故的处理中,保险公估人既要以专家身份刑事故进行权威的技术分析,也要以专家的身份根据保险合同对事故损失进行合理的理算。目前国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高精尖人才凤毛麟角。他们大部分人没有,接受过保险专业教育,理论知识匮乏,知识构成单一,经验不足。特别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保险业已渗入到卫星、火箭、核能、通讯等高科技产业中,公估人如不加强自身素质建设,完善知识结构。将难以适应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3)保险公估公司在国内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仅1999年版的《保险法》未对保险公估明确表述,在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中,也寻觅不到保险公估的影子。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要经保监会批准,但同时又没有规定保险公司理赔必须要有合法保险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这种半开放的状态对有牌照的保险公估公司而言,意味着既要承担特许制下的管制负担,又享受不到特许带来的垄断实惠。目前我国规范保险公估人的法律、法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应该说这两部法规远不能适应保险公估人的发展需求,更何况它们本身还存在诸多缺陷和遗漏。在业务发展政策上,也存在制约。虽然保险公估是全国性公司,但如何设立分支机构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保险公估公司为了业务只好在全国各地奔波,顾此失彼,既增加了大量的费用,又影响了服务质量。
4、许多实力雄厚的国外保险公估机构相继进入国内保险市场,使我国保险公估业面临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许多公估公司都有在业务竞争中与外资同坐在谈判桌上的经历,外资公估公司来华设立机构的步伐已明显加快。在国内市场尚没有做大、没有站稳脚跟的情况下,又面临“狼”的追赶,这对中国保险公估业的生存确是严峻的挑战。
目前,我国保险公估公司由于资金压力还基本没有开展网点建设,难于形成规模经济。公估的工作性质要求工作人员要及时到现场,进行查勘取证。因此,网点的设立非常重要。我国目前保险公估公司的资金实力都不够强,这种情况一方面为及时查勘造成障碍,增加了工作成本;另一方面也影响了业务的开拓,对公估公司规模的扩展带来障碍,而在美国取得巨大成功的保险公估公司主要是利用网点形成规模经营的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但是在我国,保险公估公司资金匮乏,已经成为整个行业发展的瓶颈。我国已经加入WTO多年,国内保险在市场准入、经营领域等方面将进一步开放,更多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将进入中国,这些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的同时,必然要把他们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带入中国。可以预见在未来的几年里,国内保险公估市场将出现众多的境外公估机构和国内公估机构,公估公司之间收购、兼并、合并的浪潮将不可避免,形成强者吃掉弱者,弱者联合成强者的局面,正是在这样的一种局面下,我国的公估业整体水平将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
2.3 行业发展趋势
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电子网络的兴起。其他领域的保险变得越来越复杂。巨灾风险的发生、尖端技术的滞后以及复杂多变的环境令保险人望而却步。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保险人,发挥自身的中介优势,保险公估人应将其业务领域扩展,从承保的保险标的资产评估、风险识别与衡量到防灾防损、灾后理赔以及建筑物火灾保险、普通财产保险、海上保险、特种保险、责任保险。不一而足。这充分显示了保险公估业发展的巨大潜力与动力,也预示了保险公估这一中介产业的最终发展方向。
公估行业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行业,也是一个朝阳行业。目前的市场格局还远远没有确定。今后公估公司有三个发展趋势:一是大资本的介入。现在公估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资本金太小,这样难以形成人才、网络与技术方面的优势;二是强势股东的介入。现有的保险公司正走向集团化,下一步会不会成立公估公司,把理赔作为类似集团的一个事业部来发展,现在还不好说;三是品牌优势。现在的公估公司在最近的3至5年的时间就会有一个整合,会形成一些强势品牌。这些强势品牌会垄断保险公估市场的绝大部分市场份额。
2.4 项目业务市场推广策略
2.4.1 推广方式
1、广告方式:公司将选择有实力的广告策划公司,对项目业务进行新颖、细致的广告宣传,让客户充分了解项目运营的优势,并使之加深印象。
2、营销网络:公司将建立完善的营销网络,将项目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融为一体,为客户提供贴心、优质的服务;保证客户购买的商品质量,建立24小时客户服务系统,随时为客户解答商品问题,达到客户购买无忧的标准。
3、业务员推广:公司将专门选取对业务充分了解、业务操作熟练、专业扎实,并具有高素质、高标准的人员组成业务推广小组,在部门领导的指导及安排下,对公司服务进行有效的业务推广,让公司业务能够逐步的深入大众。
4、政府与公共关系推销:公司将会与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公共团体合作,在政府部门和社会公共团体对业务认可的基础上,借助他们的渠道来推广公司业务,使业务能够被社会大众快速认知。
5、网络营销:公司将会采取网络营销模式,建立真实、可靠、内容丰富、操作便捷的营销网站,将公司发展、提供的业务、相关知识、新闻等展现给广大消费者,并将网络营销与实体销售相结合,为客户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不断扩大营销规模。
2.4.2 推广措施
1、高标准的建立企业、高标准的管理企业、高标准的质量追求,使企业提前具备国家优秀企业的标准。
2、设置营销专项资金,加强模式引导和服务支持力度,做好宣传服务,维护好现有用户,通过参加交流推广会、宣传册、网络宣传等开发新的市场。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做自己的品牌。
3、注重提升业务效率,业务效率的稳定有助于得到更多的市场。加大提升业务的质量才能保持原有的市场及开拓新的市场,保持其品牌在目标市场上的地位。
4、建立客户管理体系,实施客户精细化管理,强化客户服务,提升客户服务水平,保证客户满意度达95%以上。
5、探索与建立新的营销机制,探索多模式营销方式,引导客户开展多种形势的合作共同开发市场,实现共同开发,利益共享,与公司成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6、培训专职营销人员,完善营销考核机制,充分调动营销人员积极性,鼓励优秀营销人员拉开收入差距。
7、加强营销队伍建设,提高营销人员业务水平,有针对性培养“懂业务、擅营销、融客户”的营销人才。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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